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3-12  投稿人:   部门:        编辑:管理员    点击量:24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目前使用的“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92版”)存在数据统计项目不合理、操作不方便、报表汇总不及时、计算机2000年等问题,已不能满足现代化交通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工作,满足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管理及数据统计分析的需要,我局组织开发了“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98版”),现已完成试运行。现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推广使用“系统98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是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交通科学管理,实现交通管理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步骤。该系统的启用将促进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解决目前有案不报和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增强事故预防的针对性,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交通管理业务基础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系统建设所需的经费、人员,并及时落实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保证系统按期投入运行。
  二、落实系统使用人员。为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各交警总队、支队应指定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各交警大队应配备一名操作人员,负责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培训好“系统98版”的使用人员,是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我局负责对各交警总队的系统操作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98版本)”(以下简称“采集表98版”)填写人员的培训工作。各总队负责对本省支队、大队的人员培训。各地的“采集表98版”填写人员培训工作应在12月20日前结束。1999年度我局将定期组织各支队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处理好“系统98版”与“系统92版”的关系。为了保证事故数据的安全性、连续性,要求“系统98版”与“系统92版”在全国范围内并行运行一年。“采集表98版”从1998年12月26日起,与目前使用的92版本的“采集表”同时使用。各地无论何时开始数据录入和传输,都必须按上述时间开始使用“采集表98版”采集原始数据,其数据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可待系统软、硬件设备到位后进行。
  四、分批启用“系统98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宁夏省(区、市)在1999年1月底前完成系统的软、硬件设备的购置工作,2月底前完成系统操作员的培训工作,并从4月1日开始向我局传输本省(区、市)1999年1~3月数据。其他省(区)应在1999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工作,5月底前完成系统操作员的培训工作,并于7月1日开始向我局传输本省(区、市)1999年度上半年数据。系统的软、硬件设备的购置应按照我局《关于下达〈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设备配置清单〉通知》(公交管〔1998〕259号)执行。
  五、处理好与其他信息系统的衔接问题。我局在建设“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时为各省总队配备的IBMNetfinity7000服务器等设备是为建设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配备的,并不是仅为车管部门的进口车核查系统使用的,“系统98版”以及我局将组织开发推广的其他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均将使用这套设备。为此,各总队应协调好这套系统设备的内部管理工作,以避免各信息系统建设的浪费和重复投资。
  六、数据传输原则。使用“系统98版”进行总队与我局的数据传输将采用进口车核查系统拨号通讯线路。有条件的省份应积极采用公安二级网实现总队与地、市支队间的数据传输线路,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拨号通讯方式。为此,各支队、大队应配备一条电话线,用于事故数据的定期传输(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则可直接采用计算机网络通道)。
  七、抓紧做好“采集表98版”的印制工作。“采集表98版”的印刷胶版由我局统一制作并发送至各总队。“采集表98版”的印制工作由各总队统一负责,并要求在1999年1月20日前完成印刷和发放工作。
  各地在“系统98版”的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系统的培训支持及技术性问题等,可直接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联系。请各地将软、硬件设备等准备情况及时通知该所,以便系统按计划分期启用。
  为了规范和方便各地实现“系统98版”运行和操作,已编好《“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定》、《“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手册》、《“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使用手册》等3个文件,随后下发,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