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新)

发表时间:2016-03-21  投稿人:万硕   部门:        编辑:    点击量:3646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共同成立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办公室,委托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快处快赔点的设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驻点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快处快赔遵循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疏堵保畅、提高效率,强化引导、快速撤离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6:00-22:00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单方面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0元且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需通过快处快赔方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驾车共同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逾时快处快赔点不予受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机动车无合法号牌的;

(四)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五)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疾病病源体与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听候交警处理: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

(二)保险公司查勘员已查勘现场的。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对事故车辆和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在三分钟内撤除事故现场,并共同驾车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

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将符合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引导至就近的快处快赔点处理。

第八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按规定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后,按事故一般程序处理。

第九条  在完成定责定损前,事故车辆已经自行修理,导致无法准确定责定损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

第十条  快处快赔点交通警察根据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事故相关证据依法按简易程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  驻快处快赔中心的保险公司定损员依法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确定,并出具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处理记录表, 指导客户办理速赔手续,确保在规定时间内理赔到位。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三条  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派人进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协助各保险公司调取视频,查处保险欺诈案件。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行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快处快赔点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有违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