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表时间:2016-06-17  投稿人:万硕   部门:        编辑:    点击量:5479  

摘 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壮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现在很多发达国家都针对计算机软件颁布的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尽可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所有者的权益。我国计算机软件市场的发展时间不久,在立法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很多国家都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批评。抛开国际意见,但从国内迅猛发展的软件产业来看,完全有必要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进一步提高并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机制,以促进我国信息化产业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年代,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使得科技有了飞速的发展。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是基础,现如今人们的生活中到处都有计算机软件的身影。作为科技发展的最直接产物,它不仅仅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同时也是人类智力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软件的出现大大的改变了社会结构及其发展方式,伴随着软件的不断更新换代,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计算机软件极易被复制,从火爆的盗版软件市场就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侵权事件非常普遍,软件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在无情的被践踏。这不仅仅给软件所有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国家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阻碍了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1、计算机软件概述

  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随后实际计算机软件市场开始了飞速迅猛的发展。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也开始出现了软件设计研发热潮,从2004年的全国软件产业收益总量600多亿元,到2013年超2000亿元,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可以说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实现了质的飞跃。但是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立法非常不完善,市面上基本可以随处买到自己想要的盗版软件,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状况将严重阻碍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与完善。

  1.1 计算机软件定义

  所谓计算机软件,就是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总和。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程序都是由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两部分组成,每一个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整体。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者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而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者解释加工之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计算机文档就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它的主要作用是对计算机程序内容、组织形式、功能等进行全面介绍和描述。

  1.2 计算机软件的特性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工业生产控制等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软件最根本的一个特性就是工具性,它是我们生产生活中非常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工具。

  其基本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计算机软件从功能和用途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很多种。如一般性软件、独创性软件、娱乐型软件等等,不同软件其开发难度和汇编程序有着非常大的区别,所以针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保证多样性。

  (2)计算机软件都有一定的使用周期,也就是说每个一段时间,计算机软件都会更新升级一次。而且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计算机软件的更新升级周期将会逐渐缩短,甚至于在很多的时间内,某个或者某些软件就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3)盗版计算机软件成本非常低。通常情况下,一个计算机软件从设计到研发再到最后的测试推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于一些大型软件系统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才能够完成。但很多计算机软件盗版只需要非常简单的几个步骤,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且盗版过程非常不易被察觉。

  (4)计算机软件具有极强的国际流通性。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计算机软件流动已经不再需要实际存储载体,直接通过网络就可以快速在国家范围内流传。

  2、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制难以实现

  针对于知识产权而言,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太多的限制与反限制选择,从程序开发者和程序使用者的不同角度出发,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就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知识产权法是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保障软件开发者及其他主题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上确立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平衡才是知识产权的核心。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制约着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根本不太可能达到真正绝对平衡的状态。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大多是平衡最优化,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绝对平衡。这就决定了我们要从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方面来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但目前我国在这些相关法律体系的溅射伤害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有很多实际问题有待一步一步的解决。

  2.2 TRIPS协议与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对接问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即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协议中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如程序代码、出租许可权和保护期限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就其具体内容来看,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对接问题。

  第一,TRIPS协议规定不允许将软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它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看作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虽然我国当前也根据TRIPS协议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但就目前我国所颁布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来看,没有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出租进行相关立法。

  第二,权利保护方式上没有对接。TRIPS协议规定计算机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为表达的计算机程序,都应该按照伯尔尼公约1971文本所指文字作品加以保护。但我国相关法律中却将计算机程序及文档化作统一整体加以保护,这与国际保护惯例有着一定的差异。

  3、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建议

  3.1 充分认识我国软件产业现状

  我国软件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从产业化角度出发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很多软件开发技术较为落后,在国际市场上所占比重较小。法律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现存的经济关系,以平衡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应该走出自己的一条发展道路,不要过分的去强调对软件的立法保护,因为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软件所有人一方的事情,应该更多地从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但同时也不能不加强对软件产权的保护,这样就会影响软件业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立足于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着眼于未来,既保证软件产业有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不损害国家民族利益。

  3.2 考虑国际现行惯例和发展趋势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很多产业都需要与国际接轨,接受国际相关企业的挑战。特备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软件保护立法应该与国际接轨,既考虑现行的国际惯例,同时又要考虑国际立法趋势。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采用单一的版权弱保护,同时也不能不考虑我国软件产业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进程。我国现阶段应该从版权法的建立为出发点,加快商业秘密法和专利法等辅助性法律建设,并完善如商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一个多法综合交叉保护的体系,更好的去平衡软件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