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7-26 投稿人:罗新娟   部门:        编辑:    点击量:2867  
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沙市的道路交通设施,长沙公安交警将在全市部署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两化”建设工程,着重解决交通信号灯系统17个方面和交通标志标线19个方面的问题。其中:7月31日为全面排查阶段,长沙公安交警期待广大市民朋友踊跃参与,积极发声,长沙交警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同时,您还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长沙交警进行反馈:一是长沙交警官方微博、长沙交警微信和网站;二是长沙交警交通工程设施大队电话88878789(工作时间);三是长沙交警支队长信箱。(长沙公安交警支队长信箱使用指南:1、进入长沙公安交警网站http://www.hncsjj.gov.cn;2、点击进入首页的支队长信箱;3、按提示输入咨询的内容后提交就可以传达到信箱。)
工作进度时间表
(一)排查阶段
自即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为全面排查阶段,对全市的交通信号灯系统和交通标志标线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工作方案。
(二)整改阶段
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全面整改阶段。2016年12月底前,道路交通信号灯应用问题的整改率不低于80%,灯具和设置问题的整改率不低于40%,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样式、设置和应用问题的整改率不低于40%。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对整体工程进行查漏补缺,检查验收。
具体工作目标
(一)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建设
1、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的要求,信号机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的要求。新建的信号灯和信号机应有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书。
2、信号灯的设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的要求。信号灯设置的位置、方位、数量应能保证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均能清晰、准确地观察到信号灯。在大型路口、畸形路口、视线不良的路口,应根据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信号灯。
3、信号灯的设置应与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表达的信息互相协调,不应自相矛盾。信号灯的组合应与导向车道划分相配合,合理选用方向指示信号灯。
4、信号相位、配时要科学、精细,根据交通流量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控制时段、确定控制方案。设置的行人绿灯时间要确保行人能够安全步行过街。信号放行规则在一个城市内的道路上应基本一致。
5、市区道路或相对独立的城市片区应尽量采用可以联网控制的交通信号控制机。
6、主、次干道信号灯路口应进行协调控制并优化,运用“慢进快出”、“截流、分流”等控制策略,采用“绿波带”、“红波带”等控制方式,在高峰时有效均衡交通流、缓解拥堵;在平峰时保证交通流连续、畅通,提高通行效率。
7、信号灯及信号控制系统的新建、更新、改造,建议完善交通流检测设备,用数据支撑交通信号的控制和优化。
8、建立完善的巡检、报告、维修制度,维护的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定期开展信号优化调整。
(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建设
1、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立足促进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的要求。
2、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且不应被遮挡。
3、交通标志标线传递的信息应简明、直观。重要的禁止性信息和路径指引信息应有规律的连续、重复设置。预告性、警示性标志标线应按标准要求提前设置。
4、交通标志标线是交通规则的物化体现,应能准确反映交通管理措施和意图,同时应与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表达的信息协调。
5、交通标志标线应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及时办理移交。交警部门应当参与交通标志标线的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验收。
6、定期开展交通标志标线的排查工作,建立完善维护制度,维护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排查征集的主要问题
一、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排查的常见问题
(一)信号灯灯具问题
1.信号灯不能正常使用。信号灯硬件缺损或故障,不能正常显示,导致信号灯不亮、单一灯色显示时间过长、信号灯亮度不够等问题。
2.信号灯使用“复合灯”。“复合灯”是指在同一个发光单元内显示红、黄、绿灯多种灯色。未按标准要求“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色盲、色弱等交通参与者无法通过位置辨别信号灯的灯色,存在安全隐患。
3.信号灯排列顺序不规范。信号灯上下、左右关系或灯组排列顺序不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交通参与者的视认,存在安全隐患。
4.信号灯形状或图案不正确。信号灯的形状、图案不符合标准,影响执法效力。
(二)信号灯设置问题
5.信号灯应设未设。已达到设置条件的路口或路段未设置信号灯,路口交通秩序差,易导致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交通事故。
6.信号灯安装数量过少。道路路段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大型路口每个进口方向仅设置1组信号灯(主灯),无法满足信号灯的覆盖范围要求,影响驾驶人准确辨识。
7.信号灯安装位置和方位不正确。信号灯的位置未按标准规定设置,不符合驾驶人的视认习惯,不利于驾驶人的快速识别和反应。
8.信号灯安装位置过远。信号灯设置的位置距离所指示方向停止线达到80米以上,在雾霾或光照比较强烈时影响驾驶人准确辨识,存在交通隐患。
9.信号灯被遮挡。部分道路上信号灯特别是立柱式信号灯,被树木、广告牌和宣传横幅等遮挡,影响驾驶人视认,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10.信号灯与路口车道功能不匹配。在没有专用左转车道或专用右转车道的路口设置了左转或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及专用左转或右转相位,信号灯与路口车道功能不匹配。
(三)信号灯应用问题
11.方向指示信号灯放行相位通行权冲突。部分路口方向指示灯与机动车信号灯(即满屏灯)绿灯同亮,或左、直、右三个方向指示信号灯绿灯同亮,存在信号灯指示的机动车交通流与同向非机动车、行人交通流通行权以及对向交通流冲突的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和执法定责问题。
12.信号灯灯色转换顺序不规范。部分交叉口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从红灯向绿灯过渡时增加了“红灯闪烁”或“红黄同亮”灯色,或者绿灯向红灯转换时未设置黄灯信号。
13.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闪烁。部分地方对路口的右转机动车采用了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常闪的方式,用以指示右转车辆注意安全通行,不符合标准对黄闪信号灯的定义以及信号灯组合的要求。
14.信号灯信号配时不合理。信号灯配时未考虑交通流量的实时变化情况,全天各时段配时方案固定不变或只有一、两个方案。
15.行人过街信号时间不足。设置的行人绿灯时间不足,或没有采取交通工程措施缩短行人过街距离,导致行人无法在绿灯期间安全通过路口,存在安全隐患。
16.多相位信号灯应用不当。在交通流量、流向不满足设置条件的路口采用了多相位信号控制方式,例如城市新开发区夜间交通流量极少但仍采用多相位信号控制,导致路口通行效率降低。
17.用信号灯代替交通标志。在禁止机动车左转(或右转)的路口,通过左转(或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常红方式,代替禁止左转(右转)的禁令标志;或创造新型图案的信号灯来表达禁止左转(右转)的含义。
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排查常见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交通标志标线样式问题
1.交通标志颜色、尺寸、形状、版面不规范。交通标志颜色、形状和版面未按标准规定设置,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套用方式不符合标准;交通标志尺寸过小,不宜识别。
2.交通标志图案不规范。交通标志采用的图案样式不符合标准规定;标志图案、文字尺寸过小。
3.交通标线颜色、线型不规范。交通标线的颜色不符合标准规定,如对向车道分界线采用白色、导向车道线采用黄色;交通标线的线型尺寸和样式不符合标准规定,如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线段及间隔长度为400 cm和400 cm。
4.人行横道式样不符合规定。部分城市对人行横道采用创新,施划了“爱心斑马线”或“脸谱斑马线”。
(二)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问题
5.交通标志被遮挡。交通标志被树木、灯杆、广告牌、宣传横幅遮挡,交通标志之间互相遮挡,影响驾驶人视认。
6.交通标志缺失或看不清。道路建设时,未同步设置交通标志,导致交通标志缺失或不完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警告标志缺失或不完善。由于维护不及时,导致标志破损、污损;交通标志的反光膜选用不当、级别不统一,造成夜间或逆光情况下,显示不清楚、图形模糊。
7.交通标志排序不对。同一杆件上,多种标志并行设置时,未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排列。
8.交通标志设置数量过多。同一杆件上,设置过多交通标志。
9.交通标线识别不清。旧标线未铲除彻底,导致新旧标线同时存在。标线反光体脱落丧失反光效果,或未采用具有反光效果的标线等原因,造成交通标线夜间无法识别。
10.交通标志与标线间不协调。交通标志与标线之间信息矛盾,如分车道标志中显示的车道数和车道功能,与地面标线不一致;交通标志与标志之间信息矛盾,如禁止通行标志与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同时设置。
11.交通标线间不协调。因设立公交专用道等原因,导致道路交叉口同侧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出口车道数少于进口直行车道数或同侧路口允许社会车辆直行进口车道数少于路段中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直行车道数,造成交通拥堵,交叉口通行效率低。
(三)交通标志标线应用问题
12.指路标志信息不明确、不连续。指路标志中的道路信息存在丢失、遗漏等问题。如前方的交叉口预告标志中出现的道路信息,在后面的交叉口告知标志中没有出现。
13.禁令标志中的禁行类标志缺少重复设置。对实施禁行的区域、路段,未在前方路口进行预告,导致驾驶人误入禁行区;在长路段、路段中开口较多的道路实施禁行时,没有重复设置交通标志,导致驾驶人容易遗忘、或不知实施何种禁行措施。(介词结构不作主语)
14.禁停标志指示不明确。实施限时、限车种、限区域的禁停措施时,未对禁停的时间段、车种、区域范围等进行说明。
15.限速标志限速值不合理。道路交通条件较好,但是设置的限速值过低。
16.危险路段缺少警告标志。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17.让行标志标线缺少。城市道路中,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相交的非灯控路口,或公路上非灯控路口,未施划相应的让行交通标志和标线,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18.交通标志中设置广告信息。在指路标志中出现单位、酒店、商场等商业广告性质的信息。
19.人行横道设置不合理。人行横道线的设置位置不当,如与人行道、无障碍通道不对应;与隔离设施不匹配,如被隔离栏、绿化带阻隔;缺少必要的人行横道预告、指示标志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