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牌安装有规范 蜀黍提醒别触犯


发表时间:2017-04-12  投稿人:崔婷   部门:        编辑:    点击量:6057  

买一台新车,面对形形色色的号牌架的推销,买还是不买 ?装还是不装呢?机动车号牌该如何安装才是合法规范的呢?取得临时号牌后,应该如何正确放置呢?

长沙交警告诉您,机动车号牌安装只需要符合固定、无遮挡、使用统一固封装置等条件即可。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重要识别特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按规安装机动车定号牌或故意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可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驾驶机动车未放置临时号牌的,可处以200元罚款;客运车辆或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可处以200元罚款。

    长沙交警多种手段规范机动车号牌管理,一是在车辆注册、转移等车辆业务中提供免费号牌固封装置;二是要求检测机构在机动车年检中发现并纠正车辆号牌安装不规范情况;三是结合交通秩序整治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对于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现象,以及安装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等行为进行?纠。 四是通过不规范安装号牌情形,发现套牌、假牌等涉牌严重交通违法。

    “百日会战”以来,长沙交警共查获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法2289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51起,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违法57起。

201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6-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较原(GA36-2007) 规定对机动车号牌安装有了更细致的要求。

(一)金属材料号牌的安装要求如下:

    1、应正面朝外、字符正向安装在号牌板(架)上,禁止反装或倒装;

    2、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3、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不大于15度(摩托车号牌向上倾斜纵向夹角可不大于30度;

4、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要求的固封装置, 但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除外;

解读:根据《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行业标准规定,安装数量:每面号牌应至少使用两个号牌固封装置固定。外观要求:用号牌固封装置安装好号牌后,号牌固封装置不得遮盖号牌上的机动车登记编号。紧固要求:用号牌固封装置安装好号牌后,固封底座应紧贴号牌,且固封底座和固封扣盖结合紧密,固封装置不得有松动。防拆卸性能:使用常规工具拆卸号牌固封装置,固封扣盖和固封底座在5mm内不应分离。 拆卸后的号牌固封装置,应当被损坏,无法重复使用。

5、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以上,不得遮盖生产序列标识;

解读: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6、号牌周边不得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光源。

解读: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影响号牌识别。

 (二)纸质材料号牌的安装要求如下:

    1、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放置在前风窗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2、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携带。

(三)放大号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后厢后部应喷图或放置、悬挂放大牌号,尺寸为小型汽车号牌登记编号字体的2.5 倍应清晰、完整,颜色与车体颜色有明显反差。

 

(四)以下情况导致号牌不清晰、不完整,影响识别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更换时,应更换号牌:

    1、号牌字符被涂改,不能复原;

   2、号牌字符的反光性能不一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匀;

   3、号牌的安装孔损坏或其他物理化学损坏;

   4、 号牌的底色或字符颜色有明显褪色;

   5、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完整;

   6、号牌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

 

交警提醒: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1、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下同)的;
  2、已申领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或者未粘帖的;
  3、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5、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帖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
  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
  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变造机动车牌证:
  1、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
  2、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
  3、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
  1、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
  2、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车管所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是指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证。
  执法中查处的机动车号牌不属于该车的,应当区别机动车号牌的真伪,属于使用虚假号牌的,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合法取得的号牌的,认定为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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